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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办学自主权以及省级政府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统筹,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筑学硕士、建筑学学士和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如下调整:

一、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筑评估委员会”)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城规评估委员会”)硕士专业评估的单位,可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申请将建筑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调整为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将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调整为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二、通过建筑评估委员会本科专业评估的单位,可直接向所在省级学位委员会申请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授权。

三、统筹建筑学硕士和城市规划硕士授权点合格评估和专业评估,加强评估时间、评估工作的有效衔接。建筑评估委员会、城规评估委员会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业评估要求组织开展合格评估和专业评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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