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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学位办〔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精神,现决定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中期检查工作的组织

中期检查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分别负责对经本委员会规划立项的建设单位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单位范围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实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通知》(学位〔2010〕8号)所确定的立项建设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中期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期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建设成效、总结建设经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学科的基本条件以及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对单位整体条件的要求,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措施;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进行调整。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要求,原按二级学科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统一调整为按一级学科建设进行建设,立项建设授权学科的调整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文颁布,下称“新学科目录”)进行。对于新学科目录中新设或调整的一级学科,涉及立项建设授权学科的,一并按新学科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数量减少的,不再要求增加新的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进行立项建设。

调整后的立项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的立项建设规划后,将立项建设规划的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今后对立项建设授权学科的验收按调整后的建设规划进行。

三、中期检查的工作要求

开展立项建设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相关学科和单位整体条件建设工作,使其达到招收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水平和条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立项建设工作要重视学科内涵建设,重在形成特色和提升水平。对立项建设工作的中期检查要简化形式、注重实效,避免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过度干扰和简单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评价。要重视发挥同行专家作用,本着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指导和加强后续建设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对于立项建设规划中不能满足学科建设要求、不能适应学科建设需要的内容,要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时加强和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中期检查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中检查工作方案,对中期检查工作的程序、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所制定程序办法应在中期检查前公开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中期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要对每个立项建设单位形成中期检查报告,并将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及有针对性的改进和加强措施作为中期检查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中期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应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中期检查工作,并将对各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报告,以及按本通知要求对有关立项建设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调整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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