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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

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

2016年3月15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5月4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哈尔滨理工大学肇始于1950年,1995年作为国家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一省、一部、一市”试点单位,由原机械工业部所属的哈尔滨科学技术大学、哈尔滨电工学院和哈尔滨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1998年划转黑龙江省属,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2015年列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2018年入选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扎根龙江沃土,薪火相传、砥砺前行,深耕机电行业,矢志艰苦奋斗,培养了大批杰出人才,被誉为“现代工程师的摇篮”和电线电缆行业的“黄埔军校”,现已发展成为办学特色鲜明、办学实力雄厚、省属规模最大的理工科大学,为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和龙江经济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向未来,学校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育人为本、特色立身、科教融合、装备报国”的办学理念,开启“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理工科大学”建设新征程,全面提升高等教育服务龙江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全面建设,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黑龙江篇章的征程上,努力作出新的历史性贡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简称哈理工;学校英文名称为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HUST。学校网址:http://www.hrbust.edu.cn。

学校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山东省威海市两地设有四个校区。西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南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249号;东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23号;威海校区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先行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同意,方可报学校举办者。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级领导;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促进学校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和计划,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根据社会需要,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的捐赠财产以及服务社会获得的财产性收益等。

(八)依法行使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践行高等教育“四个服务”时代使命,以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创新、特色、协同、改革和开放的发展思路,为维护国家“五大安全”重大政治责任、机电行业发展、龙江强省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九条  学校将继续坚守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初心与使命,扎根在广袤的龙江大地上,担当为国家发展和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新时代工程科技人才的历史使命,传承弘扬“忠诚祖国、献身科学、淡泊名利、寻优勇进”的“大珩精神”,致力于培养肩负时代使命、品德优良、人格健全、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完整,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国际视野的卓越拔尖、复合创新和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与交流,发展留学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专业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坚持以工学为主、理工结合,以机电为优势特色,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按照科学定位和分类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办学规模,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构建机电引领、基础坚实、结构完整、交叉融合、高原稳固、高峰崛起、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专创融合,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协同创新和产学研协调发展,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建立健全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和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培养科学精神。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组织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积极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全面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弘扬“大珩精神”和学校优良传统,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对社会文化的辐射作用,推动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引领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提升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为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为对学校建设发展作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用人约束机制。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六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工进行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和授予等工作,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任期五年,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制定的实施办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常任代表会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哈尔滨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内部组织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节  学院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学院,并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院下可设中心、重点实验室、系、教研室、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自主运行。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办学活动实施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活动与科学研究等。

(二)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负责学生培养与教育管理,组织实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四)负责本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五)制定本院规章制度,管理基层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院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教学中心、科研院(所、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管理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及关涉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人师表,完成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等。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等制度,按岗定责、按岗定编、择优聘任,定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晋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尊重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努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帮扶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在站博士后、外籍教师等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聘任合同,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重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的积极作用,为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意、创新、创业等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奖励和资助,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工作及关涉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关涉切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创新,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机制,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关爱尊重学生,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义务。学校强化就业工作,加大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力度。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相结合,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和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在校接受培训和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校友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依法依规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欢迎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可根据地域、院系、行业、届别和专业等特点设置校友分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学校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相互尊重、实质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通过联合培养人才、科技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收定支、勤俭办学,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方案经党委常委会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依法取得、接受捐赠和学校资产收益形成的各类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资产。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合理配置资源,推动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图书馆、校史馆、体育场馆、校园网络、后勤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支撑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校园信息化水平,致力于建设文明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校训:知行统一、博厚悠远。

第八十六条  大珩精神:忠诚祖国、献身科学、淡泊名利、寻优勇进。

第八十七条  办学理念:育人为本、特色立身、科教融合、装备报国。

第八十八条 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以中英文校名和建校肇始年份为基本构成元素,主颜色为科技蓝;采用圆形造型,主体部分由三条弧线顺时针旋转渐变汇合成一个整体正圆形,象征“三校合一”和“联合、团结、发展”的主题,体现了全校师生同心同德、自强不息、勇攀高峰的决心。数字“1950”水平横排,位于三个圆形的起始点,表明学校的肇始年份。

白色色值:CMYK,C0 M0 Y0 K0;RGB,R255 G255 B255。蓝色色值:CMYK,C100 M60 Y0 K0;RGB,R0 G91 B172。

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由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题写。教职工用徽章为蓝底白字,配以银色边框;学生用徽章为白底蓝字,配以银色边框。

白色色值:CMYK,C0 M0 Y0 K0;RGB,R255 G255 B255。蓝色色值:CMYK,C100 M60 Y0 K0;RGB,R0 G91 B172。银色色值:CMYK,C34 M25 Y24 K0;RGB,R181 G183 B184。

白色色值:CMYK,C0 M0 Y0 K0;RGB,R255 G255 B255。蓝色色值:CMYK,C100 M60 Y0 K0;RGB,R0 G91 B172。银色色值:CMYK,C34 M25 Y24 K0;RGB,R181 G183 B184。


组合规范:为适应不同使用场景和环境,特规定了组合方案,以确保学校视觉形象传达的清晰、完整和统一。其中,英文校字体为Arial;a为基本计量单位,用以标注各设计要素的空间比例关系。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科技蓝,配以白色图文信息,采用居中对称的排版方式

白色色值:CMYK,C0 M0 Y0 K0;RGB,R255 G255 B255。蓝色色值:CMYK,C100 M60 Y0 K0;RGB,R0 G91 B172。

标准制作规范:


第九十条  校歌:《哈尔滨理工大学校歌》。

第九十一条  校庆日:每年的9月19日。

第九章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学校章程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三条 章程为学校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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