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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试行)

    为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多重监控能力,强化教学督导与教学评估力度,保证本科教学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制度是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的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对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对全校各院(部)的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检查、监督、评估、指导,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应以“加强质量监控、保证教学秩序、推动教学改革、促进‘三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为宗旨,坚持“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方针,按照“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改进”的思路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了解本科教学全过程各环节的运行情况,反馈教学信息,监控教学质量。
    (二)检查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与教学管理、教风和学风等相关的共性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 提高其教学水平。
    (四)通过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信息反馈,对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建设性改进意见。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是以本科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为主,以咨询、顾问工作为辅的非职能性机构,在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以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为依托,履行教学质量检查、监督、评估、指导、研究、咨询等非行政职能。教学督导团工作体现相对独立性和非行政化的原则。
    第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由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提名,由校长聘任,设总督学1人、副总督学1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督学若干人。

    第七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聘任条件:
 (一)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高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方向。
 (二)有长期从事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与高校管理经验,组织沟通能力强,能为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出新思路和新举措。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乐于奉献,身体健康。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无校外兼职工作,能集中主要时间和精力从事督导工作。

    第八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在一届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随时解聘。
第三章  职责、要求与任务
    第九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的基本工作职责: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评估、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组织实施教学督导工作;参与各类与本科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评审;指导学院(部)教学督导工作;对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应根据学校统筹安排和每学期本科教学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及专题调研活动。在检查本科教学工作的基础上,调查研究和分析有关教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沟通反馈,为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决策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二)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要坚持随机和有针对性的听课,如无特殊任务,平均每周听课一般不少于8学时,并对任课教师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价。每周召开督导工作例会,分析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并向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具体任务
    (一)根据学校、主管校长及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提出的具体要求安排督导任务,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进行任务分解;撰写调研报告和每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二)按学期制定听课计划,组织开展对课堂教学状况及效果进行检查与督导。听课的重点对象是: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外校调入或外聘来校新开课的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存在一定问题的教师;申报各类教学奖项及评聘职称的教师。
    (三)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对各类实验教学进行检查指导。检查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教材(或指导书)、教学准备、教师辅导、分组情况、学生操作、报告批改、教学效果等。
    (四)组织开展对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环节的检查;对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反馈信息。
    (五)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及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六)对教学环境、教学条件、教学秩序进行检查。
    (七)有针对性地对教学档案进行抽样检查。
    (八)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重点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试卷进行抽样检查。
    (九)对各学院(部、中心)落实和执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根据学校教学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配合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进行教学检查;参与校内外各类教学评估工作,受学校委托参与教学评优、评审工作。
    (十一)对学校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在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总督学和副总督学主持教学督导团日常工作,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协助工作,各学院(部、中心)对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三条  为确保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工作专项经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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